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通知
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2日
信息来源: 社会保障处
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优抚对象
医疗保障经费的通知
川财社〔2018〕53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通知》(财社〔2018〕55号),经研究,现一次性下达你地2018年中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如数(详见附件,已扣除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和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标准按人均每年2000元核定,主要用于按照民发〔2005〕199号和《四川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帮助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障。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医疗补助资金,按各地对象人数、财力状况以及工作绩效等因素核定,主要用于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和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待遇所需资金。
三、为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你地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本通知30日内,按照《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5〕133号)要求,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市县)》上报民政厅及我厅(扩权县由所在市统一报送),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各地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请结合当地财力统筹使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将此项资金列入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0类“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科目。
附件:1.2018年中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分配表
2.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市县)
-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市县)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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